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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是您与美设网站(简称"本站",网址:www.amassfreight.com)所有者(以下简称为"美设")之间就美设网站服务等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契约,请您仔细阅读本注册协议,您点击"同意以下协议,提交"按钮后,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甲方默认为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美设网站注册用户方为乙方。

第一条:总则

1. 乙方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允许在其营业地从事国际货物代理业务。

2. 双方同意以在甲方网上定舱系统录入的定舱数据替代纸面的集装箱货物委托单和以电子数据签名(定舱章样张打印件)替代定舱章的形式向甲方申请定舱。

3. 乙方同意以甲方规定的 ID作为其电子签名,乙方以上述 ID 号登陆甲方电子订舱网站后所有的操作行为,均视为乙方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已经充分考虑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对其选定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无异议,信任该数据电文的不可修改性,愿意在任何时候接受其作为书面证据,并愿意承当因此而产生一切风险。甲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并可完全信赖经上述方式收到的数据电文系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4. 双方均有责任防止非法侵入或非法传输,保护业务记录和网上定舱数据不受非法侵入、篡改或毁损的义务。

5. 甲方将按双方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代乙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进行货物出口的配舱、装船;进仓、装箱、装船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6.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定舱章样张用以确认其电子定舱托书的真实有效。

7. 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定舱委托书,经打印乙方电子定舱样张后,具有与书面单证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对乙方所托运的货物享有运费追索权。

8. 如采取数据电文方式传输,数据电文中的格式由双方在正式采取电子方式订舱前事先约定。约定好的格式以甲方系统中留存的格式为准。格式一经约定,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之前不得随意修改。

9.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数据电文传输的,以甲方电子商务系统显示的乙方将数据电文成功发送至甲方的电子订舱系统并被系统成功接受的时间为数据电文发送时间。采用在线输入方式,以甲方电子商务系统显示的数据成功输入甲方电子订舱系统的时间为发送时间。甲乙双方的接受发送数据及文字等内容以甲方的电子商务系统显示的内容为准。

10.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留存为进行电子订舱活动而发送的数据电文、网站输入的数据信息、传输记录、接收回执以及系统日志等相关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至少两年。若甲方未保存上述电子文件,则以甲方保存的数据为准。

11.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保证所有的数据电文传递的正确、可靠、及时、安全、保密。

12. 甲乙双方必须维护各自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作,保障设备、软件处于良好运作状态,发生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电子定舱细则的有关要求。

2. 对于甲方提供的数据资料(包括定舱用户名密码等),乙方必须作好安全保密工作。由于用户名密码和其他数据资料泄漏造成的后果将由乙方负责。

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数据格式向甲方提供内容正确、完整无误的集装箱托运数据(一般应包括:发货人、收货人、中/英文的货物品名、唛头、件数、毛重、以及包装性质等)。如乙方发送数据电文的内容或网上直接输入的内容有误,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乙方委托订舱的特殊货物,如冷藏货、超尺寸货物,需箱检货或需要特殊箱才能承载的货物,以及其他特殊货物,乙方需在电子订舱时特别予以说明。

4. 乙方保证委托甲方出运的所有拼箱货物(特别是化工品)均不是危险品。当甲方要求提供委托出运的商品之非危证明时,乙方有义务向发货人索要非危证明,如果不能提供非危证明,甲方有权拒绝承运该批货物。如果乙方故意瞒报、错报、漏报危险品,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如果乙方因发货人虚报而致使甲方承运危险品并且发生损失时,无论乙方对于发货人隐瞒、虚报、漏报危险品是否知情,乙方均应对甲方、甲方的代理人、雇佣人、甲方的受托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 乙方应将准确的定舱数据在截止期前提供给甲方,并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负责。

6. 乙方对通过电子定舱委托甲方承运的货物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7. 乙方只有在甲方确认托运单后,才能视为甲方接受乙方的订舱。乙方如在甲方未确认托运单前,进行了一系列只有在甲方接受乙方的订舱后才能进行的活动,此行为视为侵权,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 乙方在甲方确认订舱后,可以在电子订舱系统中修改订舱内容和确认提单内容,也可以通过发送数据电文来修改订舱内容和确认提单内容。乙方若需对甲方已处理的电子委托单进行更改,应证得甲方书面或数据电文的同意,并符合甲方制定公布的有关订舱规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或视为无效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9. 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的电子提单确认件在网上商务系统中更改订舱内容或确认提单内容(内容不含件数、毛重、尺码、箱号、箱型和铅封号等),乙方需承担由此更改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甲方以乙方更改或确认的内容向相关单位确认提单,但以相关单位实际接受内容为准。

10. 已确认托运单的修改应最晚在船舶离港前或承运人或其代理要求的更改截止时间中较早的时间完成,如更改时间已经截止,乙方应按照相关单位要求的开航后更改程序,出具更改资料申请更改,并承担船舶开航后更改可能存在的费用和风险。

11. 乙方对通过电子定舱委托甲方承运的货物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 甲方收到乙方发送的电子定舱要约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提单号和进舱编号以确认乙方的定舱。

2. 甲方接收到的电子定舱报文在形式上不正确或不完整或传输不够有序或不符合标准,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重新发送。

3. 甲方提供每一个航次在电脑中默认的截止更改时间。

4. 甲方有对通过电子定舱承运货物所得运费开付发票的义务。

5. 甲方应向乙方介绍其电子订舱系统,并对乙方能顺利开展电子订舱活动提供适当的帮助,对乙方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导。但是,无论如何,甲方对于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和损失不承担责任。

6. 甲方将按照确认的托运单记载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订舱配载委托并办理相关出口运输业务,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行为均不能被视为对确认托运单能够得到成功的订舱配载的承诺或保证。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订舱后临时拉装,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海洋运费和定舱费用的计收与结算

1. 遵照甲乙双方所签定的有关货运代理协议和运杂费结算协议执行。

第五条 协议的履行:

1. 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协议书下的利益转让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方。

2. 任何协议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采用其他方式通讯。在这期间,数据电文发生延迟、脱漏或错误协议当事人对以上时间造成的不良后果不负责任。

3. 协议的一方若发现违背安全、非法使用或非法传输行为,应立即通知对方及其他有关方,并进行调查,将调查的结果报告给对方及其他有关各方。在此期间,电子数据交换应暂时停止直至安全情况恢复到正常情况为止。

4. 使用数据电文传输或在甲方电子订舱系统在线订舱的,进入指定接受人系统的时间为接受时间,发送人和接受人的作业地点分别为发、收数据电文的地点。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协议。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或终止协议手续。如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2. 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

3. 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提出变更协议,应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 变更或终止协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当事人违反协议的约定,应按照此行为给对方所造成得实际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七条 其它条款

1. 本协议作为《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合作协议书》的附属部分,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合作协议书》相一致。本协议未尽部分参照《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合作协议书》执行。

2. 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如果甲乙双方之间并没有签署《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合作协议书》或者虽签署但在签署本协议时已失效,则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一年,协议有效期届满前若没有本协议第八条所述的变更和终止情形出现,则自动续期一年。

3.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协议,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协议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

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

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同 意